依據「都市更新條例」第十條規定,經劃定應實施更新的地區,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的更新單元,或依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,舉辦公聽會,擬具事業概要,連同公聽會記錄申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。其中,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」的用意為:
-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擬定的階段性意義,在於透過事業概要的擬定以確定都市更新單元的範圍、未來發展方向與原則,並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與獎助額度等不確定的事項,以提高更新事業計畫執行的可行性。
- 事業概要為事業計畫的摘要性說明,如能獲得主管機關核准,則擬定事業概要的實施者將可延續事業概要的原則繼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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